组织机构

时间:2020-08-20 20:25    来源:田家庵区纪检监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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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田家庵区纪委监委组织机构包括:内设职能部门、巡察机构和派驻机构。内设职能部门具体为:办公室、党风政风监督室、信访室、案件监督管理室、第一至第三纪检监察室、案件审理室。巡察机构具体为:区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区委第一巡察组、区委第二巡察组。派驻机构具体为:第一综合派驻纪检监察组、第二综合派驻纪检监察组、第三综合派驻纪检监察组、第四派驻纪检监察组、第五派驻纪检监察组。

 内设机构及职责简介: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筹备组织重要会议、活动;组织起草区纪委监委有关文件文稿;督促检查有关工作部署的落实情况等;负责机关财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办公设备装备采购、办公用房、公务用车、信息技术等后勤管理和服务工作;负责机关及派驻机构涉案款物保管等;负责组织、宣传、干部监督和政策法规研究工作。

(二)党风政风监督室:负责综合协调全区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国家法律法规等情况的监督检查;综合协调全区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执行;综合协调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市委、区委关于作风建设规定、纠正“四风”工作,督促或直接查处上级交办的党员干部违反作风规定问题;综合协调整治群众身边和扶贫领域的腐败和作风问题;综合协调党内监督、党的问责等方面工作,推动管党治党政治责任落实;综合协调或承办区纪委监委机关参与调查的事故、事件中涉及的监督对象违纪违法行为和需要问责情况的调查处理工作;综合分析全区党风廉政建设监督工作情况,开展调查研究,提出工作建议;组织开展党风政风监督专项检查活动;办理同级监督的日常基础性工作;指导全区纪检监察系统的党风政风监督工作等。

(三)信访室:负责受理对党的组织、党员违反党纪行为和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等的检举、控告;归口受理对区委管理的党的组织和党员干部违反党纪、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等的信访举报,统一接收区纪委监委派驻机构和下级纪检监察机构报送的相关信访举报,分类摘要后将问题线索类信访举报移交案件监督管理室;受理党员对区纪委作出的党纪处分或者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监察对象对区监委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复审申请;受理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以及监察工作的批评、建议;综合分析信访举报情况;接待群众来访,处理群众来信和电话网络举报事项等。

(四)案件监督管理室:负责对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履行线索管理、组织协调、监督检查、督促办理、统计分析等职责;统一受理巡视巡察机构和审计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等单位移交的相关问题线索,实行集中管理、动态更新、定期汇总核对,会同第一纪检监察室提出分办意见,经研究批准后移交承办单位;统一受理下级纪检监察机构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报告,分送有关部门;归口管理审查调查工作中与有关部门的联系协调事项;对调查措施使用进行监督管理,监督检查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安全办案情况等;组织协调并督促有关单位做好反腐败追逃追赃和防逃工作;承担区委反腐败协调小组办公室日常事务性工作等。

(五)第一纪检监察室:主要履行依纪依法监督的职责。监督检查区管单位领导班子及区管干部遵守和执行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遵守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国家法律法规,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方面的情况;监督区委管理的全区党委(党组)、工委落实管党治党主体责任的情况,指导、检查、督促基层纪检监察机构落实纪检监察责任,实施问责;督促检查区管单位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市、区委关于作风建设规定、纠正“四风”工作;配合开展巡察工作,监督推动中央和省、市、区委巡视巡察发现问题整改落实;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会同有关部门对全区政治生态状况进行分析研判;会同案件监督管理室综合分析研判问题线索,对适用“四种形态”中第一种形态的,按程序提出处置意见;对需要立案审查的,按程序移交承办单位;承担区管单位及区管干部的廉政档案建立、维护、应用等工作。

(六)第二、三纪检监察室:主要履行执纪审查和依法调查处置的职责。承办涉嫌严重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线索的初步核实和立案审查调查,以及其他比较重要或者复杂案件的初步核实、审查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可以办理全区基层监察机构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等。

(七)案件审理室:负责审理区纪委监委直接审查调查和下级党的组织、纪检监察机构报批或者备案的违反党纪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案件,以及司法、行政机关移送的需核实后追究纪律责任的案件,严格依规依纪依法提出处理或者处分意见;负责涉嫌职务犯罪案件移送起诉,办理对不起诉决定申请复议、跟踪移送司法后案件进展等相关事宜;承办党员对区纪委作出的党纪处分或者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案件、监察对象对区监委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申请复审案件,以及其他需要区纪委监委办理的申诉、复核案件;办理或协调督促处分决定的宣布送达相关事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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