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谈话小环节 发挥“治病救人”大作用

时间:2023-04-27 10:17    来源:田家庵区纪检监察网   作者:审理室 化晓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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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我觉得你们纪检监察干部有些无情,我以为我得到的只是冰冷的处分,但没想到这次审理谈话你们不仅没有铁着脸批评我,反而开导我,鼓励我放下心理包袱。”田家庵区直某单位被审查人李某与该区纪委监委工作人员笑着说。

审理是案件质量的最后一道关口,审理谈话是这道关口的“锁心”。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五十五条对此有明确规定,监察法实施条例进一步细化了应当进行审理谈话的情形。审理谈话不仅是重要程序,同时也承担着复核违纪违法事实、发现问题和做好被审查调查人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任务。

近年来,田家庵区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立足职能定位,严把案件审理质量,坚持凡审必谈,做实做细审理谈话,充分发挥审理谈话的监督、教育作用,有力提升了办案质量。审理室通过详细的“看病”“问诊”,帮助被审查调查人深刻认识自己违反了何种纪律,清楚自己“得了什么病”,明白自己“该吃什么药”,将“严管”与“厚爱”落到实处。

每一次谈话都是从递上一杯热茶开始,在核实基本事实的基础上,重点听取被审查调查对象的陈述和辩解,拉近与被谈话人之间的距离,消除抵触情绪,抓住思想“病灶”,做好释纪说理,抓住审理谈话这个“牛鼻子”,让审理谈话充满“温度”。

为了提高审理谈话质效,审理室坚持做到以下几点:

一是以充分阅卷并掌握案情为基础。做好阅卷工作是审理谈话顺利进行的前提和基础,通过阅卷可以详细了解案情、掌握证据和洞察案件的关键,使得审理人员对事实和证据状况了然于胸。同时还需要注意谈话对象有无提出辩解,加强对其辩解内容的审查,判断其理由是否正当,是否符合基本逻辑和常情常理。

二是准确掌握谈话对象的个人情况。了解谈话对象的个人履历、身体健康状况、性格特点、家庭关系以及工作表现和为人处世情况,做到个人情况“六必知”,这既是保障办案安全的客观要求,也为深入挖掘其行为动机、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打下基础。  

三是运用好谈话策略。审理谈话阶段需要根据被审查调查人的认错悔错态度,因人因案施策。对于存在较多辩解或者翻供的谈话对象,要在摆事实的基础上适当增加压力,气势上占据主动,揭露其辩解的虚假性,如通过书证、物证等客观性证据的出示,使其辩解自相矛盾或难以做出合理解释。    

“审理谈话看似小环节,却能发挥‘治病救人’的大作用,要坚持‘攻心为上’,把谈话交流转化为批评教育的纪律力量和情理力量,引导谈话对象知错悔错改错,才能真正达到挽救干部的目的。”该区纪委监委相关负责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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